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48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温州市公安局继续续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D0***小型轿车途经本区石林环线1公里200米处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抽血照片、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民警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血液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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