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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村**组**号,现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丹二巷丹传小区1单元8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鄂C****5号小型轿车由丹江口市三官殿集镇往沿江大道中石化加油站方向行驶。21时39分,孙某某驾车行驶至丹江口市潘家岩路均州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孙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执勤民警依法将孙某某带至丹江口市第一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2020年9月8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2.26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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