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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5********,汉族,初中文化,仙桃市**局职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路南** 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仙桃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6 月17 日20 时48 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K***** 的黑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仙桃市**路由南向北左转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正在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孙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3.8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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