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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Q****8白色“海马牌”小型汽车搭载本县三里乡村民刘可成沿“三河线”自本县三里乡枫香树村方向朝老村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三里乡绕镇线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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