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樊城区**路**桥头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孙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1.82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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