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中午,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湘E5****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13时40分途经新邵县酿溪镇大坪林业小区门前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新邵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天16时28分民警对孙某某抽取血样,次日经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3. 98mg/100ml。到案后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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