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3********,汉族,大学文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该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J7****的小型专用客车在国道312线1965km处被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9.6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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