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甘肃分公司业务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执行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 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碧桂园桥下时,被河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6.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11mg/100ml,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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