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乡村医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社**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民勤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J****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民勤县蔡旗镇小西沟路口处时,被民勤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09.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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