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社区**区**委**组**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无职业,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冀C*****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堤路与民族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7.58mg/100ml,孙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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