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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社区**区**委**组**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无职业,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冀C*****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堤路与民族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7.58mg/100ml,孙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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