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本市吴中区**路**邸**期**幢**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1****的非营运小型轿车送朋友庄某某至吴中区人民医院就医,从本市吴中区石湖景区附近“吴越荣记”饭店出发,途经友新快速路、南环快速路,行驶至长吴路出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