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金碧花园B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到莒南县**路兄弟全羊西100米处魅足足疗店,后在店内与魅足足疗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有人报警。莒南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接到指令出警查获孙某某。2020年7月21日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8月7日,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