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0515,汉族,高中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洪某某,营口市站前区**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50分,孙某某驾驶牌号为辽H****的灰色**牌小型轿车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至建设街**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论为121mg/100ml。遂带至营口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7mg/100ml。
孙某某到案后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真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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