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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52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的小型面包车,沿蒲城县龙阳镇蒲石村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20.5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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