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贵阳市经开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T****号小型轿车沿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江路往大兴星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清水江南路交叉口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孙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4.7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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