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镇**社区**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5日20时39分,孙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J****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龙里县环北路100米处(天佳花园路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对孙某某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0mg/100ml,后将孙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04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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