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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6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白色的蒙K**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达拉特旗风水梁镇工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诚信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3.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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