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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78********,汉族,专科文化,连云港**有限公司职工,住连云港市高新区**路**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1日21时18分,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3****号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与南极路路口西侧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侯亚茹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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