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9********,汉族,中专文化,**站保安,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村**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G3****号小型轿车沿港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右前部与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苏G2****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相撞后,致两车受损。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现场酒精呼气含量检测结果为94.9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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