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冀EB****小型轿车在**路与**大街交叉口北100米处被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孙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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