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52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9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宁A*****”号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鄂托克前旗**镇**街道**号住处出发,沿城川镇S2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川镇S216线360公里公安检查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21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71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