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4********,汉族,大专毕业镇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花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6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C****小型轿车,沿大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西路迎江路路口附近,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