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19〕6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6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6********,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吉林省**旅行社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酒店式公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凌晨12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G*****号奔驰车,沿本市莲花山区302国道珲乌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雪场西街交汇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7.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醉酒驾车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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