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朝阳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在长春市新区沿光谷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众恒路交汇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等书证,证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已被给予行政处罚;

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3. 呼吸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司法鉴定文书,证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