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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432901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湖南省**水文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期**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朋友在雨花区**饭店吃饭时饮酒,当晚21时15分许,其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万家丽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香樟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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