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41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小区**栋**单元**室。另一户籍名为孙某乙,身份证号为3421011972********,住址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巷**号**户,已注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孙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8****的灰色轻型栏板货车从阜阳市**商贸城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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