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县**镇**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黑J****号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县**市场出口处,与金某某驾驶的黑D****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刮蹭。经双鸭山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为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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