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霍林郭勒市**铝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现住霍林郭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1日16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大众牌银色蒙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交叉路口左转弯到**大酒店后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珠斯花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158号鉴定,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6.29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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