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9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在南昌**安装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在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赣A*****小车从青云谱区水榭公馆出来沿江铃西二路由东往西方向左拐进入施尧路,沿青云谱区施尧路由北往男方向行驶至京山南路口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8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并作进一步检测。2020年7月20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1.0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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