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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坊**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22时3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鹤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华街路口西侧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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