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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乡**组**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惜福镇演礼社区路口处欲驾车进社区时,被演礼社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人员拦停并举报。经对抽取的孙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mg/100ml,系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发破案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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