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住青岛市市南区**小区**号楼**户,青岛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00时29分许,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夏路西向东行驶至胶宁高架宁夏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市**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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