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乡**村**路**号,现住浙江省青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吃宵夜期间喝了二两左右白酒。9月13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青田县**办公室工作人员,驾驶浙K3****号小型轿车至**镇**大桥下路段并将车停放至道路中间,用以阻止过往装载砂石料的大货车进入码头,过程中与驾驶赣C8****号重型自卸货车经过该路段的肖某某发生冲突,后肖某某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同日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送检的血样的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高于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丽公交决字[2020]第33112125001937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肖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7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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