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9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农民。2018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危险驾驶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22时左右,被不起人孙某某驾驶黑A*****号中华牌小型轿车在九号汤泉门前由东向西倒车时,撞上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路边的黑A*****号福特牌小型轿车,随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逃逸。后将其血样送往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孙某某酒精含量为111.74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赔偿了张荣辉2万元的损车费,张某某表示不再追究。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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