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四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现住明水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M****2牌小型轿车返回家中,当行驶至明水县**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6.14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未发生事故,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