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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90********,*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镇**小区。2022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他人在富平县秦正广场的清月饺子馆吃饭饮酒。22时许,该孙驾驶陕A****S从型轿车从秦正广场清月饺子馆门前停车位出发,行驶至富平县莲湖大街秦正华府小区北门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6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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