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90********,汉族,研究生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区**半岛**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区**路**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MDS**号黑色踏板摩托车,沿三门峡市虢国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虢国路与六峰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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