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68********,汉族,小学文化,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现住下花园区**煤矿**宿舍**号**号,下花园区**煤矿工人。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20时49分许,孙某某在孟某某家饮酒后,驾驶其灰色“吉利”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冀G*****),从下花园区隆旭盛旭园小区出发行驶至下花园区大方百货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90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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