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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9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宁E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宁县亲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城嘉园小区东门门前路段处时,被中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中卫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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