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2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室,现在户籍地居住。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6日17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鲁******号****牌微型轿车,行驶至**路与**大道交会西300米处时,被群众举报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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