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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临泉县***镇政府工勤人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庙**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牌号码为皖******白色宝骏小型轿车沿临泉县浮翠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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