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69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朋友骆某某等人在义乌市**街道**村的骆某某家中吃晚饭,期间其喝了三两左右白酒。同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Z****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同日18时55分许,当其驾车至义乌市**街道**超市门口地段时停车睡觉,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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