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1〕Z5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时02分,孙某某驾驶川Q*****小型越野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南岸方向经**桥往宜宾市老城区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桥南桥头时被宜宾市公安局交管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川Q*****小型越野车驾驶员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ml,随后民警提取孙某某血样并封装送检。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孙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0.0mg/ml。孙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