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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4********,满族,高中,现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吉CB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满洲大街新十一中西墙外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小刚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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