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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6********,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组。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C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伊通县**镇街道**KTV门前被值勤民警查获。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无前科劣迹,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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