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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新沂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3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5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江宁区横溪街道徐驸村70号门前路段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对孙某某抽血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4.9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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