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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吉B****0号机动车沿船营区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碧水山城小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5.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驾驶资格且无事故,系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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