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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 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2111960********,汉族,初中文化,系**村村党支部**,中共党员。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14时40分许,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四轮手扶拖拉机在丰满区前二道乡马相村村路被丰满交管大队一中队查获, 2020年6月16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5.07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14时40分许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四轮手扶拖拉机在村路上行驶,被交警截停的经过。

2.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孙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2)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孙某某系村路行驶被丰满交管大队一中队执勤交警查获

(3)工作纪实。证实:孙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14时40分许,醉酒驾驶无号牌四轮手扶拖拉机在丰满区前二道乡马相村村路被丰满交管大队一中队查获,现场不配合交警酒精呼吸检测,直接到吉林市创伤医院进行静脉血采集的经过。

(4)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孙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15时25分被带至吉林市创伤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机动车、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孙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0元。

(7)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孙某某的准驾车型为E。

(8)现场照片:现场查获孙某某驾驶无牌照四轮手扶拖拉机情况。

(9)情况说明。证实:孙某某拒不配合交警对其进行主动模式酒精检测。

(10)办案说明。证实:孙某某无前科劣迹。

3.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5.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在交警执勤过程中发现其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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