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吉C*****灰色**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四平市铁西区北新华大街立交桥桥洞附近时,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进行静脉采血。2020年09月02日,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四)公鉴(理化)字【2020】418号,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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