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93********,汉族,大学文化,系吉林市**县**大队**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镇,住吉林市**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22时46分,酒后驾驶吉B****8号轿车在大林兴隆家园门口驶入附近停车泊位时,被交警截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测试后,被带至高新区博华医院抽血检验。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孙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4.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