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4时14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炼油厂转盘北200米路西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分析为91.9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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